嘉兴学院学生会章程

嘉兴学院学生会章程

(嘉兴学院第次学生代表大会修改,2021年116日通过)

一、总

第一条  嘉兴学院学生会是在学校党委、省学联的领导,党委学工部统筹负责,校团委具体指导下开展工作的主要学生组织。嘉兴学院学生会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遵守《嘉兴学院章程》,在法律和本会章程规定的允许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基本任务:

  (一)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青年工作重要论述综述,促进同学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团结和引导同学成为热爱祖国,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要求的合格人才,进一步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自觉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二)发挥作为学校联系学生桥梁和纽带的作用,维护学校及同学们的共同利益;

(三)学生会组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加强对同学的政治引领为根本,以全心全意服务同学为宗旨。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和社会服务,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为学生的健康成长服务

(四)加强学校与学生的沟通交流,促进相互理解,共同建设和谐校园环境。

  第三条  本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最高原则。

  第四条  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组织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五条  本会的一切权利属于全校学生,学生行使民主权利的机构是全校学生代表大会、各学院学生代表大会和全班学生会议。


二、嘉兴学院学生代表大会

  第六条  嘉兴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是嘉兴学院学生会的最高权力机关。闭会期间,由嘉兴学院学生会代为执行有关权力,嘉兴学院学生会主席团及各工作部门是大会闭会期间的日常执行机构。

  第七条  嘉兴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每一年召开一次。在特殊情况下,由嘉兴学院学生会主席团提议,并经嘉兴学院党委、省学联同意的情况下,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嘉兴学院学生代表大会应有五分之四以上代表参加才能召开。

  第八条  嘉兴学院学生代表大会代表数额由嘉兴学院学生代表大会筹备委员会决定,代表数额一般不少于全日制在校生数的1%(且一般不少于200人)。代表大会名额分配,主要根据各有关选举单位学生规模数、校级学生组织规模数确定。嘉兴学院学生代表大会代表均通过一定的民主程序推举产生。代表选举过程中应适当考虑男女比例,适当兼顾学生代表先进性和代表性。

  第九条  嘉兴学院学生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嘉兴学院学生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制定和修订本会章程;

(四)选举产生学生会主席团;

(五)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委员会;

  (六)对有关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嘉兴学院学生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表决的方式、程序、有效票数等具体事项由代表大会决定。


三、学生委员会

  第十一条  嘉兴学院学生委员会是由嘉兴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的常设机构,对学校学生代表大会负责。在学校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大会各项职权,落实代表大会提出的任务,并做好下一届校学生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

  第十二条  学生委员会的基本权利:

  (一)讨论和决定本会的重大事务;

  (二)对本会及下属分会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实行监督;

  (三)委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四)所有会员一律平等。

  第十三条  学生委员会的基本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利益和名誉,为本会和广大学生服务。


四、嘉兴学院学生会主席团

  第十四条  嘉兴学院学生会主席团及其下属各部是嘉兴学院学生会日常工作机构,实行主席团负责制,并由主席团向嘉兴学院学生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学生会主席团一般不超过5人,主席团成员原则上由二年级及以上学生担任。

  第十五条  主席团全体会议每半月至少举行一次,由执行主席召集。

  第十六条  嘉兴学院学生会主席团的职权:

(一)在日常学生工作中组织领导学生会工作的正常开展,监督并贯彻执行校党委、省学联、校团委下达的工作任务,决定嘉兴学院学生会的重大事项;

  (二)审议学生会各个部门的工作报告和计划;

(三)召集嘉兴学院学生会主席联会;

(四)提名、任命、罢免并考核下辖学生组织学生干部。

第十七条  嘉兴学院学生会主席团议决重要事项实行表决制。


五、基层组织

第十八条  嘉兴学院学生会基层组织的组成及职权:

(一)建立学生会组织“学校、院(系)、班级”三级联动的工作格局;

(二)加强校级组织对院(系)级组织、院(系)级组织对班委会的指导职责,加强校级学生会组织对院系学生会组织的指导、联系和帮助;

(三)健全校级学生会组织每年至少1次通过集中会议或书面形式听取全部院(系)学生会组织工作报告及意见建议的制度;

(四)完善校级学生会组织对院(系)学生会组织工作的考核机制,考核结果进行公开。


六、学生干部任用

  第十九条  学生干部任用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始终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具有一定的理论及政策水平,政治面貌应为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或共青团员;

  (二)有良好的个人修养和道德水准,以身作则,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勤奋学习,有较强的进取精神,学习成绩综合排名原则上应在本专业前30%以内,且无课业不及格情况;

  (四)有较强的敬业精神和责任感,勇于承担学生工作,不计较个人得失,热心为同学服务;

  (五)具有团队意识和团结协作精神,善于团结广大同学;

  (六)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创新能力,积极配合开展各项活动。

  第二十条  学生干部任用程序:

学生干部换届以团组织推荐的形式经一定的竞选考察程序产生学生干部候选人,并经党委学工部和校团委审核后确定。届中,可在党委学工部和校团委的指导下,由学生会主席团负责开展学生干部选拔调整聘任工作(主要程序有:动议、提名、考察、任命)。学生会主席团有解除不称职学生干部职务的权利,涉及解除学生会委员身份的须通过全体委员会议。学生会主席团人员调整须经过全体委员会议。委员毕业或退离学生会后,其委员身份自动卸免。


七、嘉兴学院学生会主席联会

  第二十一条  嘉兴学院学生会主席联会是由嘉兴学院学生会主席团及嘉兴学院各二级二级学院学生会执行主席成立的联合组织。

第二十二条  嘉兴学院学生会主席联会应每1-2月举行一次,由嘉兴学院学生会执行主席发起,共同商讨校院两级学生会工作。


八、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嘉兴学院学生会。

第二十四条  二级学院学生会有关工作规范、要求参照本章程。